(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落实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发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我院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活动实施的过错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课程考核;教学管理包括学院教学管理和二级院部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事故等级、分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二)教师上课有接打电话、会客、吸烟等行为;
(三)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与答疑次数不足1/3;
(四)教师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500元;
(五)教师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
(六)考试命题不规范或试题印刷明显有错误,造成考试中断、延迟;
(七)阅卷不认真,出现大面积试卷漏判、错判;
(八)教师或工作人员漏登、错登考试成绩,未能及时更改造成不良影响;
(九)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上交试卷、录入成绩或报送成绩分析报告等;
(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期末考试、补考或清考,或未经同意擅自组织考试;
(十一)未能及时通知学生补考、清考,造成学生缺考;
(十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学文件或相关材料(教学计划、申报材料、课时等);
(十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标准制定、教材开发、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且无故推迟2周以内;
(十四)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租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场所或教学设施获取利益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
(二)教师上课无教案或沿用旧教案;
(三)教师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与答疑少于1/2;
(四)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擅自缩短教学时间1日以内;
(五)未经教务处和院部同意,擅自调整课程授课计划;
(六)教师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七)教师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
(八)未经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同意,擅自找人代替监考;
(九)监考教师责任心不强,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学生大面积作弊;
(十)教师监考或阅卷造成试卷遗失,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十一)未经教务处和院部同意,教师或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标准制定、教材开发、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且无故推迟2周以上;
(十三)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十四)未经教务处或院部同意,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教辅资料或其他资料的;
(十五)一学年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二)教师上课有侮辱、谩骂、体罚学生或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师上课散布错误政治观点、有害言论信息或封建迷信思想;
(四)未布置批阅任何作业或未安排任何辅导答疑;
(五)未经教务处或院部同意,擅自调课、停课;
(六)未经教务处或院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七)无特殊原因,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分配;
(八)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擅自缩短教学时间1日以上;
(九)教师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
(十)教师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十一)教师考前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考试中向学生泄露试题答案;
(十二)试题未经严格审查,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十三)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
(十四)遗失学生学历证书、学籍档案、学生成绩单等;
(十五)一学年内出现较大教学事故2次。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备案,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进行处理。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处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调查处理应出具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对隐瞒事实真相、降低事故等级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批评教育;拒不配合调查的,学院对其实行缓聘或解聘。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在事故责任人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发事故当事人课时津贴或绩效工资300~500元。
第十四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课时津贴或绩效工资1000~2000元,取消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责成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课时津贴或绩效工资2000~3000元,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教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咸职院字〔2017〕221号)同时废止。